
失業保險賠償標準是多少
失業保險金賠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可以參考一下北京的失業保險賠償標準。標準如下: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536元;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563元;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590元;4、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617元;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645元;6、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1536元發放。擴展資料: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參考資料:失業保險條例-中央人民政府關于《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知》-北京社保局

賠償失業保險金標準是多少
失業保險賠償標準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按照本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四)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設區的市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確定。拓展資料: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以下稱享受待遇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以下稱繳費時間)確定:(一)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二)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三)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失業保險組成內容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安置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等方面,其中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項目。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在我國,失業人員在滿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三個條件后,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遇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即:支付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4)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介紹的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介紹的本人給予補償,幫助其再就業。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對失業保險費繳納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到一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的補償標準及補償時間
享受失業金是有一定條件的:(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只要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其失業金的領取有這樣方面的規定:累計交納滿一年不足兩年的時間的,可以領取到三個月的失業金,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即兩年時間。相關手續需要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天內辦理有效。以上則是有關于失業金的具體的法律規定標準。若是還有問題,請進一步在可以去問詢與法律人士們。

失業保險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被保險人失業后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需具備的條件: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 二、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和領取保險金的手續:上海市城鎮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的證明、《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條件的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從次月起,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即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四、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員,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1、累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2、辭職或自動離職的;3、依照法律、法規或是人民政府的規定、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其他人員。
相關百科:
失業
在經濟學范疇中,一個人愿意并有能力為獲取報酬而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的情況,即認為是失業。失業率是勞動人口里符合“失業條件”者所占的比例。實際上,確定確實在找工作的失業人員數量是非常困難的,特別是在找到工作前失業救濟金已經過期的那些人的數量。失業的歷史就是工業化的歷史。在農村這并不被看作是一個問題,盡管農村勞動力的隱性失業人員幾乎沒什么事可做。
保險
保險(Insurance或insuraunce),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文章轉載自網絡,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站立場,如需處理請聯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