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爭議中失業金損失如何計算?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失業后滿足一定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那你知道失業金領取金額怎么算?如何計算?失業金怎么算?如何計算?決定失業保險金發放金額的兩個主要因素就是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與失業金每月發放標準。一般領取期限越長,發放標準越高則失業保險金發放金額越多。其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失業金領取金額=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X失業金每月發放標準。失業金領取期限如何確定?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主要依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年限來確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領取期限最長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領取期限最長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領取期限最長24個月。但具體領取期限根據本地失業保險政策規定執行。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是多少?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例如東莞失業保險金每月發放標準為東莞最低工資標準的80%。而北京每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依據累計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確定,例如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1122元/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1149元/月。

勞動仲裁后,能領失業金嗎
1、勞動仲裁期間,如果并未失業的話,是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2、如果已經失業的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去申領失業保險金的。3、參加法律依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十六條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五)勞動者本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告了公司勞動仲裁了,仲裁結果出了,我可以拿到失業金嗎
勞動者告了公司勞動仲裁了,仲裁結果出了,如果仲裁裁決勞動者是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者是被迫辭職的,勞動者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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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
在經濟學范疇中,一個人愿意并有能力為獲取報酬而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的情況,即認為是失業。失業率是勞動人口里符合“失業條件”者所占的比例。實際上,確定確實在找工作的失業人員數量是非常困難的,特別是在找到工作前失業救濟金已經過期的那些人的數量。失業的歷史就是工業化的歷史。在農村這并不被看作是一個問題,盡管農村勞動力的隱性失業人員幾乎沒什么事可做。
損失
失去,沒有補償,不必要的。
勞動
從哲學高度看,勞動是主體、 客體和意義的內涵集成體。 勞動,通常是指能夠對外輸出勞動量或 勞動價值的人類運動,勞動是人維持自我 生存和自我發展的唯一手段。按照傳統的勞動分類理論,勞動可分為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兩大類。 勞動是人類運動的一種 特殊形式。在商品生產體系中,勞動是 勞動力的支出和使用。馬克思給我們下了這樣的定義:“勞動力的使用就是勞動本身。勞動力的買者消費勞動力,就是叫勞動力的賣者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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